检察机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践路径探究
——以内蒙古地区检察实践为例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其乐格日*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民族团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内蒙古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检察履职基本价值追求,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内蒙古各地落地生根,有效满足各民族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凝聚起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共识。但实践中仍存在民族文化价值观对法律认知的塑造、语言与法律传播的障碍等问题,本文以内蒙古地区实践为例,从内蒙古检察机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创新、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三个维度展开探索研究,旨在为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 检察履职 司法实践 优化路径
一、内蒙古检察机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创新
内蒙古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先后有十多个游牧民族在此生息繁衍,为建设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出了重要贡献。内蒙古检察机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探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新路径、积累新经验,服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一)夯实“三大基础”,守住民族团结“生命线”
1.夯实政治基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领导核心,是全国各族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内蒙古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履职全过程。
2.夯实制度基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宪法第四条确立“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反分裂国家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为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件提供了法律框架。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民族平等权利实现,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夯实文化基础,秉持“六合同风,九州共贯”。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来各民族始终坚持捍卫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团结互助、共同创造文明,铸就了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刚’,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内蒙古检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秉持“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理念,积极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
(二)紧扣民族工作主线,以司法温情守护手足相亲
1.积极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依法严厉打击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关系、敌对势力渗透、分裂活动,构建维护国家安全常态化联动机制,在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联合公安、民委建立涉民族因素案件快速响应机制,防止矛盾升级,齐心共筑祖国北疆安全防线。
2.紧贴区域法治需求,提供“民族特色”司法服务。建立双语诉讼制度,设立蒙古语诉讼办案组,配备双语检察官,保障各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严格规范翻译标准和流程,统一规范新词术语、法律名词术语翻译,组织翻译双语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年新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组织编译2022-2023年制定修订双语版法律法规汇编,为检察司法实践提供双语法律文本;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完成取证、提审、庭审、来访群众接访等办案辅助翻译,发挥多语优势,加强西里尔蒙古文、俄文等其他语种翻译;充实完善双语普法教育培训网上平台,优化栏目更新,加强资源导入,充实普法丛书,持续推进平台上线运行,为各族群众及法律工作者提供一站式高质量学法用法普法供给,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供精准服务。
(三)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1.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各族群众共同繁荣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内蒙古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区域发展大格局,牵头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专项治理“幌子公司”和“空壳公司”,联合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开展惩治虚假诉讼、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问题、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等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各类经营主体,用法治力量强信心,为各族群众交流协作、共同经营、创造财富、共同富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服务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护航“内蒙古品牌”专项监督,因地制宜制定18项举措保障新质生产力良好发展,在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在162家高新企业和工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联系点”,筑牢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护城河”。给予全区地理标志、蒙医蒙药、蒙古族刺绣、苏尼特羊肉、鄂温克族“太阳花”非遗手工艺制品等特色产品平等司法保护,为民族特色品牌嵌入市场保驾护航,做实习近平总书记“边疆民族地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掉队”“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求。
(四)发挥公益诉讼独特优势,延伸社会治理职能
1.协同“自然崇拜”与生态法治,利用文化信仰提升司法保护效果。蒙古族、鄂温克族等大多北方少数民族对山川、河流的“神灵化”崇拜,客观上强化了生态保护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将“圣山”“圣湖”列为保护对象。内蒙古检察机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开展“生态检察三大协作统一行动”,打破地域限制和壁垒,将山林保护拓展到大兴安岭黑土地、森林植物群落,河湖保护深入到地下水资源、可再生水利用,草原保护延伸到草原野生植物、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联合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开展黄河、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督,指导巴彦淖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3件,保护我国北疆的“塞外明珠”,守护北疆山林之茂、河湖之清、草原之美。
2.深化跨区域协作,促进北疆各民族共同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区各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如呼和浩特与包头建立《大青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管辖协作意见》,确保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绿水青山常在;锡林郭勒盟、河北省四地签订《关于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河湖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有效解决跨区域生态保护难问题;包头与巴彦淖尔签订《秦汉、赵北长城文物保护跨区域协作统一行动工作机制》,形成内蒙古西部文物保护合力,以此将北疆各族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形成“石榴籽大家庭”,共同助力北疆文化建设。
3.用法治守护中华文脉,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文物是历史的记忆,展现的是中华民族的精神风采和璀璨夺目的中华文明。文物保护对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内门给检察机关联合文物机关建立文物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督促省级文物保护6处,非物质文化9项,评选发布10件服务文化建设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增强北疆文化自信,全力守护中华文脉,
(五)创建“检察+双语普法+基层服务”模式,有效满各民族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
1.建立“法润系列”双语普法送基层长效机制。为更好落实民族政策,内蒙古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在民族聚居区开展“法润万家·护航北疆”双语普法送基层活动,以增法治礼包、以案释法宣讲等方式,送法到基层、进农村牧区,让法律的种子在各族群众心中生根发芽,帮助引导各族群众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理念,推进农牧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双语普法纽带,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固,凝聚起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共识。
2.持续推进“双语普法”进校园活动。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校园开展“双语普法”活动,“法律+”的方式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提升法治素养,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植入孩子们的心灵,帮助引导青少年系好第一粒“崇法爱国”的扣子。
3.创建文化品牌,以“检察+”的方式联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如回民区检察院结合地域特色打造“党耀检心”文化品牌,与内蒙古工业大学联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固定党日活动;翁牛特旗检察院联合海拉苏、阿什罕苏木党委等,实地参观海拉苏镇发展展示馆、乌兰牧骑主题文化馆、阿什罕苏木乌兰敖都中国第一个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纪念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活动,感受各民族为民族团结进步所作的不平凡事迹。
二、民族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民族文化价值观影响法律认知的塑造
一是“集体主义”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影响。如蒙古族传统中,草原被视为“共有财产”,而现代《土地管理法》强调确权到户,导致牧民对土地转让、征收的抵触;传统中的“全族或全家担责”观念,如债务偿还方面,与现代《民法典》中个人债务有限责任原则冲突,影响信贷法律的实施效果;二是“游牧伦理”对“禁牧政策”的影响。国家为治理沙化推行“禁牧”政策,与蒙古族“适度利用自然”的游牧哲学产生冲突,导致部分牧民认为政策过度干预传统生计方式。
(二)语言与法律传播的适配挑战
一是术语的本土化不足。现代蒙古语中缺乏一些现代法律概念的对应词汇,直译可能导致理解偏差,法律语言的翻译不精准导致释法说理的难度加大,如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拳打”“脚踢”等的翻译;二是精通双语法律人才储备不足。尽管推行汉蒙双语诉讼机制,但精通双语检察官稀缺,部分案件翻译不精准,或缺乏翻译资格,涉民族案件办理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双语司法的实践障碍;三是双语普法主要通过实际走访、赠送普法书籍、现场解答等传统方式,难以覆盖年轻“网民群体”,容易导致法律传播代际断层。
(三)社会结构变迁中的法律意识分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此过程中,蒙古族青年较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概念,合同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但与长辈的“人情社会”逻辑冲突。如草原旅游开发实践中,年轻一代主张依法签订合作协议,而老一辈更加依赖口头承诺。
三、检察机关深化民族工作的优化路径
(一)凝心铸魂,不断巩固各民族思想政治基础
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向各族群众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加大宣传宪法、民法典、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于各族群众的心田。
(二)法治赋能,服务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为在民族地区建设交通等基础设施、开展新型城镇化、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推动立法设计实现“动态平衡”,一方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将各族群众文化信仰中与法治理念相统一的部分纳入地方法律法规,吸纳民族代表、文化学者参与立法,增强法律的文化兼容性,让各族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民族的尊重;三是“跨文化”法律教育,要更加注重解释法律背后的价值目标,减少文化误解。长效化采取制作多民族语言普法短视频、“检察云课堂”、“马背上的检察院”、“流动检察车”等多种形式覆盖各族群众,设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岗”、选树“石榴籽检察官”先进典型,讲好司法领域民族团结故事。
(三)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一是在检察履职中做实“三个善于”,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考验,为民族团结进步夯实司法基础;二是加强对民族地区基层执法活动的监督,纠正选择性执法或执法不公现象,如在草场纠纷、资源分配等敏感领域确保程序实体的公正;三是探索“文化修复性司法”,如办理盗掘古墓案,要求被告人参与民族文化保护公益项目,实现惩罚与文化修复的双重目的。
(四)培养人才,推动司法服务更加多元、专业、规
一是以在民族院校定向培养双语法律人才,与民族院校合作开设“双语法律卓越班”,实施“检校共建”实习计划等方式解决精通双语检察官稀缺问题;二是建立“检察官-民族学者”智库,邀请人类学等专家参与听证,确保公平公正,提升涉民族案件质量和效果;三是通过在民族聚居区设立“双语调解中心”、设立双语接待窗口、邀请双语律师参与调解、兼顾法律原则与文化认同解决纠纷等方式,让司法服务更加多元化、本土化;四是通过制定《民族语言诉讼服务规范》、开发民族语言法律数据库、相关法律智能检索系统等途径,解决基层检察官术语翻译难题,推动双语服务标准化;五是深化民族政策与法治培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检察官必修课,定期组织赴民族地区实践调研,增强司法决策的文化敏感性。
结语:检察机关需要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以法治思维破解民族问题,以司法温度凝聚民族共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司法全过程,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