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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改革的检察应对
时间:2025-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朱小芹等在其承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检察应对及管辖问题研究”的结题报告中认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合一”改革,即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法院即开始知识产权“三合一”探索。为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202011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四川、海南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通过检察实践,发现存在检察知识产权案件“刑重民轻”与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民重刑轻”倒挂严重等问题,对此,应从外部集中管辖与跨区划检察改革相结合,内部集中管辖与内设机构改革及案件数量规模相适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检察人才的培养力度,延伸检察职能,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等方面进行工作完善。

一、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对试点情况的总结归纳,检察机关在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中存在案件结构、机构设置、履职模式、机制运行等一系列问题。

(一)案件结构刑重民轻,与审判机关的情况倒挂严重

从试点的九省市的办案数据来看,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仍集中在一审刑事案件上,且多为侵犯商标类犯罪,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九成以上,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仅数十件。这种案件结构与审判机关民事案件占主角的情况截然相反。一方面,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具有传统优势,案件数量占比较高且办理经验丰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则相对薄弱,除因民事检察工作具有最后性的特征外,也与案件来源过于单一、主要依托当事人申请、监督效果不佳等原因密切相关。

(二)法检两家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内容不完全一致

从法检对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的实施步骤看,审判机关的改革多为内设机构的整合,如审判机关内部整合民三庭、刑庭力量,由一个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而较少涉及审判机关之间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方案。检察机关则是跨区域管辖改革与内部机构整合改革并重,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监督工作与审判机关不能一一对应。

此外,由于受到审判管辖的制约,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存在捕诉一体不能完全实现的问题。这种受制于审判管辖带来的问题不仅导致一些程序上的消耗,致使“捕诉一体”的程序性红利难以实现,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职能的集中统一履行造成困难。同一案件由不同地区、不同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引导侦查、补充侦查及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三)组织机构、办案模式多样,尚未形成统一

在试点过程中,各地组织机构及办案模式较难达成统一,工作关系仍须进一步理顺。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独立的组织和机构实现“三合一”集中管辖;二是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保证专门人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三是一定范围内集中管辖,即将辖区内部分地域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划管辖;四是临时办案组模式,即从几个部门分别抽调同志组成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及人员均具临时性;五是传统办案模式,知识产权类案件按照四大检察职能分别履职。

(四)办案理念及方法仍需进一步统合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审查方式、办案思维、证据规则及诉讼依据等均不一致。目前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的合议庭多采用“二民一刑”法官“搭伙”的方式进行合议,而行政诉讼案件因实质较少而几乎没有专门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官加入知识产权集中管辖的审判工作。尽管在制度上已经达到已经实现各类诉讼案件职能的整合,但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要求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如何迅速转变办案思维、将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相结合的问题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五)职能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类案件主要分散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四大检察”综合效能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受级别管辖的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往往达不到实质上的“集中管辖”,基层检察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为刑事案件,而市级检察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为民事案件,而行政案件数量始终较少。

(六)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有待提升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前沿性、专业性强、交叉问题多等特点,对办案人员专业能力的需求较高,如对于知识产权内容的实质性审理,除了需要法学专业背景之外,还要求理工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尚未完全建立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制度,检察机关自身技术部门无法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需要。

二、检察工作的应对和完善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总要求出发,以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立足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强化检察职能的履行。

(一)外部集中管辖——与跨区划改革相结合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终是要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跨区划属性。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合一”改革后,检察机关也在结合跨区划检察改革的思路,推进知识产权集中化办理。

将跨区划改革与知识产权检察改革相结合推动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协调难题,也将大幅度减少地方利益的牵制。在进行知识产权集中统一检察改革时,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审判机关集中管辖模式的变化,积极应对,确保监督及时有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及农垦、林区、矿区、水运检察组织跨区划设立并管辖的有益条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横向上合理调整案件管辖,纵向上调整业务管理模式,实现更优的办案质效。

(二)内部集中管辖——与机构改革相适应

知识产权案件外部的集中管辖主要解决由哪些检察机关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问题,而内部集中管辖则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专属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

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高检院、省级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除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日常的办案工作之外,要更多承担涉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安排和业务指导,还需要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判部门等建立日常联络和会商沟通机制,故从工作职责和工作事项上,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确有必要,且从制度落实上也有可操作性。

其次,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办案团队或办案组。简言之,即至少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组全面负责市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专案组应当为固定而非临时机构,且需明确具体的组成人员,不得“双跨”“临时借用”,通过人员的专门化,实现业务的专业化办理。

最后,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院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办案组织的建设。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专业检察人才的培养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应当至少包含“内提升”“外引进”两个方面。在“内提升”上,要把优秀的业务骨干放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岗位上,有条件的省市可以组建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加强宣传教育和专门人才培训。在“外引进”上,主动与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人才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展多层次联合培训平台,可以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参与办案制度,逐步实现“外智”借助。

(四)延伸检察职能,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宣传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凝聚多方力量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大平台建设。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开展重点领域和重大案件联合执法司法行动,建立执法司法“多向”衔接机制,推动构建跨领域跨区域联动保护体系,协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后,要协调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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