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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路径设计
时间:2025-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路径设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等在其承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研究”的结题报告中认为,随着实践的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办案职权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不够全面和准确等问题。司法责任认定、追究的重要目标在于促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目标。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有机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背后蕴含着理论逻辑、时代逻辑、历史逻辑、文明逻辑与发展逻辑。检察机关落实与完善司法责任制,应该坚持落实和完善的要求,精准把握全面”“准确的内涵,进一步明确检察办案职责权限,加强对检察办案的制约监督,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行稳致远,取得更好效果。

一、机制难题: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形成了一些规律性认识,也抓住了制约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逐步形成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行使模式。但是,由于相应配套改革还不完善,加之近年来司法办案数量逐年上升,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任务依然艰巨。

(一)职权关系分歧,办案权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在检察长与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等职权关系方面往往存在认识分歧。对于检察长决定的重大案件范围,还需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一些办案组织内部分工不清、权责不明、运转不畅,有的检察官只行使决定权,将本应亲自承担的工作交由检察官助理完成。有的检察官履职不到位,不愿担当作为,办案依赖请示汇报,把办案责任上推给检察长、检委会。有的名改实未改”“放权不放心,部门负责人仍然按照原来审批制模式直接审批案件。

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化建设还不完善,检察官助理成长路径需要进一步优化。一种现象是,检察官助理角色定位模糊,办案面临代为履行代位履行的两难处遇,助理办案、检察官批案俨然成为新的审批层级;另一种现象是检察官助理躺平,按照目前有关规定,检察官助理可以履行的办案职责受到限制,导致有的检察官助理无事可做,检察官助理入额前不能得到全流程锻炼,即便遴选成为检察官后,面临经验欠缺、能力不足等问题。

监督制约软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和外部运行体系有待完善

伴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责权利的统一,赋予权力之后如何监督的问题随之而来。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增加,自由裁量空间拓宽,客观上也增加了被围猎的风险。与此同时,对构建新机制后对检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配套监督制度构建不及时、机制建设还不完善。

与内部监督相关联的是外部运行机制问题。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缓解。检察权的外部实现形式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息息相关。解决这个问题,要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深化跨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等统一起来,通过全方位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

(三)责任承担不足,司法责任的认定追究不够全面和准确

关于司法责任等有关规定,从保障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视角来分析,有必要加以完善。从实践运行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比较突出:一是过错认定不够准确二是主体认定不够准确三是司法追责惩戒与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处理程序的衔接还不够紧密。

二、路径设计: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思路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延续,更是对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精准把握“全面”“准确”的本质内涵

遵循司法规律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和准确落实是两个不同维度的要求。所谓全面,主要是对司法责任制外延和范围的要求。在主体方面,要覆盖各类办案组织和各类办案人员,既要考虑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官,又要考虑检察辅助人员。在职权方面,四大检察各项业务都要覆盖并且细化。在责任落实方面,既要考虑司法办案责任,又要考虑监督管理责任。所谓准确,主要是对司法责任制内涵的要求。即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放权与管权,惩戒与保障,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等关系,以及检察长与检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等关系,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导向和实践效果。

(二)进一步明晰检察办案职责权限

如何明确办案职责权限,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保证检察官按照司法规律行使办案职权,建立统一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使检察官成为真正的办案主体,对于完善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责任制,有效推进检察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1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职权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大业务决策机构,也是重要的办案组织。检委会决定的案件总体上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情况需要集体决策的案件,为了慎重起见,需要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作出决策;第二类是基于对应关系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特别是可能引起对应的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上级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以及下级检察院拟向上级院请示的敏感案件,等等。进一步深化改革,可以考虑从程序上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完善重大、疑难案件的争议上报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复和决定时,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和分析,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监督职能,将检察长所办案件纳入会议讨论。

2进一步明确检察长的职权

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点与法院及其法官有明显不同。可以说,检察长就是行使检察权的集中代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采用了一种分权式的规定方式,即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一般的办案事项则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这种分权式模式将检察长职权与检察官职权区分开来。实践中,对于检察长对哪些案件行使决定权,也即什么是重大案件,则需要进一步廓清。重大案件被经常延展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敏感案件。不同层级的检察院对于重大案件的把握有一定规律可循

3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职权

对于法律或者检察权已经授权检察官行使的权力,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实行全流程办案然后依法作出决定,并根据授权签发法律文书。办案事项由检察长行使决定权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也应当先按照程序办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并负责。

4进一步明确检察辅助人员等其他人员的职权

在改革过程中,不少人提出要明确检察辅助人员等的职责,以更好地为司法责任制推进提供基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知责、明责才能追责、问责,通过对其他检察人员职责的明确划分,为下一步司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检察办案的制约监督

近年来,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放权要求的同时,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检察官裁量权进一步扩大,如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构建完善的内外部制约监督体系迫在眉睫。

加强监督制约,要处理好放权与管权的辩证统一关系,实际上也就是处理好去行政化和加强审核把关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放权不是一放了之,要按照法律和四大检察规则的规定依法赋权给检察官,即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各地检察官实际和办案情况,放权给检察官,尊重检察官的亲历性和主观能动性。管权不能干涉办案,而是在检察官办案的同时,开展必要的审核、提醒和督促,帮助检察官规范行使检察权。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在程序上,要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机制,形成四大检察流程监控制度体系建设。通过人工监控和智能监控的有机结合,完善常态化流程监控预警、提醒和定期通报督促制度,提升监控效果。在实体上,要特别加强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强化监督。

检察官独立是在检察一体化的大框架下的独立,因此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实际上,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一体改革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在检察一体和检察官独立地位之间寻求一个动态的平衡,使之既能够继续发挥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同时又能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以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目标。

(四)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基于办案职权产生,针对的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办案责任追究,表现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形态;检察官惩戒制度基于职业身份产生,受职业伦理的约束,本质上是一种职业责任惩戒,包括不当的职务行为与职业外行为。近年来,检察机关追责惩戒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工作有序开展,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得到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要求对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根据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二是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责任;三是明确上下级检察院责任;四是明确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五是明确申诉和失实澄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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