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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研究
时间:2024-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泽华承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创新与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已在《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4期发表。文章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极具本土特色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要义包括四个方面:功能定位论阐明了理论基点和体系逻辑,原则导向论明确了价值取向、方向道路和中心任务,监督能力论要求质效导向、数字赋能和人才驱动,监督体系论强调重点突破、体制优化和机制优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指引和具体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系统性和辩证性,实现了诸多方面的重大创新:拓展深化了“党的领导”理论,创造性提出了“四个定位”理论,充实完善了“公正司法”理论,着力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理论,推动了中国特色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发展。

一、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功能定位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从中国实际出发,构成了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点:贯彻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

立足对我国实际状况的科学判断,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作出进一步解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在党的领导下对执法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对此都作出进一步规划部署。

(二)体系逻辑: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

《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四个定位”是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对检察机关基本属性作出的科学界定,解决了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问题,是深化对法律监督认识并强化其制度功能的前提。

二、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原则导向论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道路,系统阐释了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导向,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前提。

(一)价值取向:坚持公平正义和以人民为中心

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从法律监督的价值目标和价值立场两个层面,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立了基本价值取向。

第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预期实现何种价值目标,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要求,既从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层面阐释了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精髓,又从实践层面指明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价值立场,构成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品格。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强调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二)方向道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

检察机关坚持自信自立,很重要的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自信。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一条。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道路方向。

(三)中心任务: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以此为指引,新时代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和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三、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监督能力论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视野和整体布局,深刻阐释了新时代法律监督应当加强哪些方面能力、如何加强能力的问题。

(一)质效导向: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针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专门部署,力求解决好当前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这个现实问题。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要求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求是推动在检察履职中做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二)数字赋能:运用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专门指出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运用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水平,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实践路径。

(三)人才驱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检察人员是法律监督的履职主体,检察人员综合素能的提升培养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因此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其目标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四、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中的监督体系论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系统回答了如何破解束缚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助于以法律监督体制机制现代化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一)重点突破: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机制的关键制度设计,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为此十八大以来推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重点阐释了司法责任制的两方面要求,系统回应了谁来直接办案、如何直接办案、谁对办案直接担责等问题。第一,“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第二,“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

(二)体制优化:立足监督性重构职能机构体系

“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优化职能配置、整合司法资源,推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

(三)机制优化:健全运行、保障和监督机制

结合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功能和价值,不仅要从体制层面实现职能机构的本体优化,还要从机制层面实现权力运作的过程优化。概括来讲,这主要包括权力运行、工作保障和外部监督等三个方面。

五、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主要特征和重大创新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支撑,为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为世界范围内检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样本和模式。

(一)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主要特征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法律监督理论详细论述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全方位、体系化地构建了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系统性和辩证性。

第一,政治导向。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政治导向不仅体现在基本定位、方向道路和中心任务等各方面,而且体现在理念、能力、体制和机制等各要素。

第二,人民立场。人民立场是贯穿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始终的根本立场。加强法律监督理论强调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第三,实践观念。加强法律监督理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实践,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鲜明的实践导向,总结了我国法律监督长期发展的现实成果,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法律监督等重大问题。

第四,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是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基础性方法论,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集中部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框架和检察机关自身一体化之中进行整体谋划。

第五,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贯穿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新时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

(二)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的重大创新

加强法律监督理论立足中国具体国情,遵循司法规律,结合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生动实践,标志着执政党对法律监督理论的认知与实践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第一,拓展深化了“党的领导”理论。一是强化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强调了党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推动作用。三是完善了党领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创造性地提出“四个定位”理论。一是科学界定了检察机关的基本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二是厘清了“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三是厘清了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第三,充实完善了“公正司法”理论。一是理清了法律监督、公正司法、人民立场的基本关系。二是提出以“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衡量标准。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既是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高质量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衡量标准,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三是强调支持保障与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四,着力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一是完善了“公共利益代表”理论,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强化了基本理论依据。二是提出了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为检察公益诉讼理论提供了重要实践依托。三是注重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四是强调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

第五,推动了中国特色检察学理论体系的发展。一是推动了检察学基础理论的发展。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及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各界围绕检察工作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二是推动了法律监督理念的完善。三是,推动了检察具体制度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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