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实务调研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策略的现代化研究
时间:2023-09-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策略的现代化研究

袁建东 王时聚*

监督效果是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和生命线。近年来,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方式、新路径,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但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范程度仍需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监督现代化路径,破除监督瓶颈,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和问题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的非监禁刑矫正刑罚。社区矫正机构能动履职,通过对罪犯一定期限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以矫正,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也出现了管理规范程度低、发现脱漏管难等一些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量逐渐增大。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符合缓刑条件的罪犯人数明显增加,且由于社区矫正期限限制,入矫人数多于解矫人数,社区矫正人数和工作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导致在一定时间段内社区矫正工作强度大、密集性高、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同时,由于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外地社区矫正人员迁入,增加了社区矫正管理管理难度。

(二)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历时较短,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的问题。(1)社区矫正方案针对性不强,“量身”定制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难以实现,精准矫正水平有待提高。(2)思想汇报、学习和社区服务流于形式,没有起到改造的效果。个别地方存在增加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义务的现象。在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从严管转换到普管时,部分地方仍存在让社区矫正人员按照每周一次的频率进行签到。(3)对因患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审查的不细不实,多数矫正人员以诊断建议书代替病情复查,导致有的矫正人员病情已经痊愈但并未及时收监。(4)请销假把关不严。按规定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和准假通知书,有的司法所未履行审批和准假手续。

(三)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1)法院作出判决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仅送达文书,未按照规定当庭或当面将社区矫正罪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罪犯报到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义务,导致个别社区矫正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2)外地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不及时,导致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社区矫正期限已经开始计算。(3)社区矫正罪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公安机关未通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员查找,浪费司法资源。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目前存在的局限性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量不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归属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基层刑执部门人员较少,又涵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等多项职能,人员少,力量薄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涉及专业知识广、监督点多,从交付前到执行中,再到解矫,涉及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包括人民法院管制、缓刑、假释、有关裁判、交付执行活动。人民法院、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及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监督管理和帮扶活动,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很难实现全方位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和途径落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采取对乡镇司法行政机构不定期检察的方式进行。在检察时,主要看社区矫正档案、查询电子智慧平台,精力主要放在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检察的考核项上。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执行情况、思想汇报、学习情况、请销假记录等关注较少,没有进行深入交流,致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效果打了折扣。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滞后。社区矫正涉及接收、交付、违规处置等矫正活动、节点多。但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建立起实时信息沟通机制,导致无法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相关信息,无法对社区矫正各个审批、决定环节进行同步监督。由于司法行政机构的电子智慧平台没有实现检察机关接入,且该平台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轨迹信息保存只有一个月,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发现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往往是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以后,检察机关才跟进监督,致使检察监督始终处于滞后状态。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刚性。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措施,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监督措施刚性不够,向被监督单位发出的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后,被单位是否已经真正整改到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就纠正违法而言,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完毕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被监督单位根据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一定期限内给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判断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主要根据回复,至于回复的真实性,检察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核实,往往存在回复而不整改的情况。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策略优化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刚性纠错机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强有力,必须赋予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一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1)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检察监督权不仅具有诉讼意义上的程序性,也应具有法治保障性。应当在立法中明确纠正违法意见的刚性作用,明确规定被监督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纠正违法意见提出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意见有意见的,可向监督主体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假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可认为被监督主体接受检察机关意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纠正司法、执法错误,否则承担不利后果。(2)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作用。应当在明确被监督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察建议的,应承担相应的程序性责任,并给予相关责任行政处分。(3)发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的震慑作用。“查案是最好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作用,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查办力度,对检察中发现的疑点及时跟进,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司法行政人员及时建议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作用。

(二)优化社区矫正监督方式。(1)搭建智慧检务平台。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下“智慧检务”的必然选择。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人员基础数据对接,加快实现社区矫正公、检、法、司统一应用系统的无缝对接,规范刑执系统社区矫正检察模块网上办案,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接通社区矫正人员电子定位系统,方便检察机关实时动态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轨迹,堵塞脱管漏洞。(2)强化与司法行政人员的沟通配合。实现工作程序的无缝衔接,确保交付入矫、管理矫正、变更解矫等环节衔接到位。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完善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入矫人员人身风险评估、矫正阶段的矫正效果评估、解矫后的矫正工作总体质量评估的“四段式”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制定特定矫正方案,完善教育管理措施,利用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系统,客观、真实地评价社区矫正的效果。(3)建立巡回检察工作模式。各地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收获了一定成效。要借鉴监狱巡回检察工作经验,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实行市域范围内交叉巡回检察与省内交叉巡回检察相结合,通过集中查、相互查,发现更深层次的社区矫正问题,积极推动问题解决。(4)加强类案分析。对一定时期内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归类,深入分析原因,向主管机关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依法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当执法行为。

(三)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能力。(1)强化“能动监督”工作理念。检察机关要改变“等”的思维,主动出击,经营和发现线索。深入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劳动现场,约谈社区矫正对象,查询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定位、活动轨迹,查询相关案卷材料,发现一般性违法线索和脱漏管线索。将工作思维从纠偏式工作思维到保障性工作思维转变,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举报电话等形式,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积极搭建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平台,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的良性回归社会。(2)扩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才储备。提升监督水平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人”,要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人才培养,在日常考核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向监督岗倾斜,吸引优秀干警到监督岗上来。积极组织专业化培训,加快熟悉了解涉及社区矫正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治安形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趋势等,明确工作开展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有策略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加强规范化训练,对询问笔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证据提取采取规范化操作,提高办案的规范性。(3)建立科学的考评和监督问责机制。结合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的新特点,细化考核指标,从注重监督的数量到监督质效考核转变,全面、客观评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要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正负面评价清单,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主体和程序等,督促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检察专项报告 法律文书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
通知通告   更多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2022年度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
·2023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互动平台   更多
新浪微博
翁牛特旗检察微博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