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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的总体定位
时间:2023-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基地教授秦前红等在其专题报告《如何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中央<意见>对检察机关总体定位的新发展》中认为,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受到宪制结构变革、职权措施变更和社会功能变化等因素影响,但其宪法定位没有动摇,并在宪法变迁中有了更丰富的内涵。立足“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从政治性、法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四个方面发展了检察机关定位,即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治理机关和业务机关。“四个机关”的定位要求,是一个系统全面、逻辑严密、贯通衔接的整体,揭示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承载的重要功能。

一、检察机关“四个机关”定位的确立

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对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新定位、新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政治机关”。中央《意见》强调,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我国的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作为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事业持续正确稳定发展的首要遵循和根本保证

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央《意见》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明确定位。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事业存在的基本诉求和一般要求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治理机关”。中央《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指出,政法工作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是检察事业长期存续的必然趋势和更高要求

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的“业务机关”。中央《意见》强调,要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宪法法律关于检察职责的规定,是检察事业及法律监督工作发挥应有功效的行为规范和路径选择

二、检察机关“四个机关”定位的基本内涵

政治机关的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实质是中国共产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政治机关定位成为党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的连接点,检察机关兼具政治和法治的双重属性,二者统一于我国宪法文本。检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定位,要求检察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治属性,实质是宪法国家机构序列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界定。检察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维护国家法律执行和实施完整统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要求充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包括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法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同时推进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治理机关的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实质是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功能概括。检察机关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和保障大局、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检察机关的治理机关定位,要求通过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提供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业务机关的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专业属性,实质是对检察活动客观运行的规律概括。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于检察履职至关重要。检察机关的业务机关定位,要求职权明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组织有序,实现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及检察机关内部组织规范化,实行“检察一体化”体制,充实自身内部组织,由内设机构辅助检察机关履职。

三、检察机关“四个机关”定位的内在统一

检察机关四重定位之间,具有逻辑递进关系:一是由于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其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实现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和保证,使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成为可能,进而成为法律监督机关;二是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才能通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治理机关;三是由于检察机关是治理机关,其才能在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并为行使职权建立内部组织和工作制度,成为业务机关;四是由于检察机关是业务机关,其不断完善组织职权体系和法律监督格局,由此强化自身作为政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治理机关(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

检察机关四重定位之间,还具有相互依存关系:一是作为政治机关,检察机关从事政法工作履行检察职责,面临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内在张力时,需要党的领导提供政治判断和支撑;二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时,面临与被监督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张力,需要通过坚持党的领导来保证和支持法律监督工作;三是作为治理机关,检察机关面临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界定问题,无法完成评估时,亟需政治机关属性加持;四是作为业务机关,检察机关需要设立检察委员会、业务部门和工作机构,强化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调和政策及法律技术的关系,使得业务机关既有充分民主正当性,又有足够的办案能力。

四、落实检察机关“四个机关”定位要注意的问题

检察机关四重定位之间,在特定语境下也具有一定紧张关系,需要加以调适,使检察机关各大属性相得益彰,确保中央《意见》对检察机关总体定位紧密围绕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展开。在落实检察机关“四个机关”定位要求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问题。

在法律监督机关与政治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如何将党的领导融入决策、执行和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研究作出决策;二是检察机关党组建立健全党组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同时坚决杜绝少数领导干部不当干涉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等事务;三是确保检察机关接受党委政法委的指导、支持、督促,依法依规将检察工作情况纳入党务公开范围;四是由于被监督机关同样接受党的领导,为了既维护执政党权威,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在重大监督事项中需要严格执行和有效采取请示报告制度。

在法律监督机关与治理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应在法律监督职能射程范围内服务大局,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司法等重点领域事项,当可能存在公共法益一定损害时,应及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二是把握好法律监督治理功能与行政机关治理功能的界限,尤其是在对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时,要避免代位行使职权,并且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三是秉持谦抑性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基本立场、“双赢多赢共赢”工作方式和“程序性控制”为主监督模式。

在法律监督机关与业务机关之间,要妥善处理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一是在组织职权体系和法律监督格局中,处理好检察委员会和具体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的关系,促进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二是在监督和办案的关系上,把握好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基本矛盾,充分激发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内生动力,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三是在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过程中,把握好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等监督的界限,并保证检察机关既有监督职能在改革进程中得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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