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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分级处遇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时间:2023-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构建以分级处遇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等在其承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构建以分级处遇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研究”的结题报告中认为,在反思现有处遇措施不足的基础上,应合理区分罪错未成年人类型并设计层次性的分级处遇措施。将触法未成年人纳入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范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应从制定分类化的适用标准、建构司法化的决定程序、设计多元化的处遇措施、建设规范化的执行场所等四个方面形塑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运行机制,从而实现触法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受害人权益修复、社会秩序恢复处遇目的。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现实困境

收容教养是一种机构性处遇色彩较为浓厚、采取集中关押式的非刑罚处遇措施,较大程度上剥夺或限制了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其过分强调惩罚属性而难以实现福利保护与损害修复等其他机能,更无法保障教育矫治的优先性,导致处遇机能上的严重弊端,而且在制度运行中,也存在着规范供给不足、适用程序失当、矫治措施异化、执行场所混乱等突出问题。无论是在福利保护、教育矫治还是损害修复方面,都无法满足触法未成年人多元的处遇需求,导致处遇效果不佳。通过修订《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废止收容教养制度,完全符合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主流观点与实际需要。更进一步,应贯彻特殊保护、教育感化的处遇理念,重塑契合触法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科学规范、程序正当、机能多元的专门矫治教育机制予以替代。

二、专门矫治教育运行机制之形塑

专门矫治教育遵循特殊保护触法未成年人与保障社会安全秩序的双向保护理念,是一种兼具保护性、矫治性与修复性的保护处分措施,发挥着以教代刑的重要功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应重点从适用标准、处遇措施、决定程序、执行场所等四个方面形塑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运行机制,实现触法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受害人权益修复、社会秩序恢复三大处遇目的。

1制定分类化的专门矫治教育适用标准

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标准主要涉及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期限等三个方面。首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触法未成年人。触法未成年人应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类,已满10周岁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二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以外的犯罪;第三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除《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八种严重暴力犯罪以外的犯罪。其次,相对固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形式标准,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应从实质角度理解法律所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这一适用条件,以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触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实质判断标准,并对适用标准进行分级。此外,应结合法律条文对家长管教与专门矫治教育两种处遇措施的规定顺位来理解“在必要的时候”,从特殊保护以及少年儿童最大利益的角度而言,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处遇应坚持“家庭教育优先、专门矫治教育补充”的限制原则,对于符合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触法未成年人并不必然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最后,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期限应采取相对固定期限与浮动期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2年,原则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执行期间内,适时评估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教育矫治需求,灵活调整具体执行期限。

2建构司法化的专门矫治教育决定程序

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后,作为一种可能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有一定影响或限制的处遇措施,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中立化、专业化、司法化,确保程序正当。提请机关、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该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其中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行使调查评估权与提请权,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行使决定权,专门学校行使执行权,检察机关对权力行使全程进行法律监督。首先,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受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委托调查评估后,出具关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触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调查评估报告;其次,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审慎决定是否将触法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以及确定执行期限,如果涉及适用剥夺或限制触法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处遇措施时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最后,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书面建议,原决定机关在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的意见后,作出是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决定。

3设计多元化的专门矫治教育处遇措施

基于触法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差异化的处遇需求,应在评估专门矫治教育对象人身危险性与触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施加针对性的分级处遇措施,主要包括三类:机构化(监禁性)的处遇措施、半机构化(中间性)的处遇措施和社会化(开放性)的处遇措施,对触法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及教育矫治的强度从高到低排列。

在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执行方式上,应遵循谦抑理念,以非监禁处遇措施为主,监禁性处遇措施为辅,灵活运用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责令接受心理辅导或行为矫治、责令参加公益劳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等教育矫治措施。

4建设规范化的专门矫治教育执行场所

专门学校是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定执行场所,兼具基础义务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双重功能,既是思想和知识的学习教育,也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教育。目前我国专门学校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呈现出监狱化、污名化、标签化、普通化等畸形发展趋势,陷入发展停滞的困境。因此,应对症下药,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第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有关保障专门学校的政策法规,明确界定专门学校的性质和职能;第二,制定统一的办学评价标准,对专门学校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从基础设施、校园环境、教学设备、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方面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加大对专门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建设汇集法律、心理、教育等多学科知识背景的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和人才储备;第四,优化与改进教育矫治方法和内容,通过课程设置专门化、体系化以及明确必要的约束性措施,进一步提升教育矫治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第五,将触法未成年人纳入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范围后,应采取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以免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出现交叉感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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