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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适用机制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3-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路旸撰写专题研究报告《检察听证适用机制实证研究报告——基于41896份检察文书的分析》。该研究基于对2021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拟不起诉听证决定书(41896份)的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检察官在适用听证时并没有完全遵循《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要求,其中回避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是造成听证形式化的主要原因2检察官重视听证程序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价值,较为忽视其保障诉权与查明事实的功能相较于轻罪案件,检察官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听证的意愿较低3在人案矛盾缓和、司法经费充裕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听证的适用率较高。因此,作者建议:1.应以案件争议程度为核心,构建听证案件过滤机制,听证程序应当遵循争点主导主义2采用渐进式策略扩大听证范围,实现听证案件数量与质量并重,资源投入与实际成效相匹配3.采用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进行听证,扩大简易听证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也要坚持检察主导的专业性、听证员选任的随机性,保障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和律师帮助权4在听证员选任、回避制度、评议规则、经费保障等方面细化现有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规定》。待时机成熟,为加强检察听证的制度刚性,可考虑将听证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20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正式将检察听证工作制度化与规范化。为了扩大听证在检察办案中的适用范围,最高检在20224月《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应听证尽听证的改革目标。但是,相关资料表明,目前在听证制度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听证适用率不高第二,听证形式化现象较为普遍但是,这些研究总体上缺乏实证基础,特别是基于全国样本的检察听证实证研究尚属空白。因此,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影响听证适用的因素并揭示其背后的规律,非常必要。

二、文献梳理与理论假设

本研究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最高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文解读。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对《听证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其二是对现有听证制度理论研究成果的综合分析。

(一)影响检察听证适用的案件因素

基于国内外相关文献,本研究将影响听证适用的因素分为案件因素与检察院因素两大类。

案件因素包括:(1案件重大程度;(2案件争议程度可能影响听证的适用;(3案件的影响力程度可能影响听证的适用。

(二)影响听证适用的检察因素

目前拟不起诉听证工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因此其会受到检察客观条件的影响。1检察官工作量可能影响检察官适用听证的意愿;(2检察院司法经费状况可能影响检察官适用听证的意愿;(3检察院信息化程度可能与听证的适用情况有关。

(三)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1研究数据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检察网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为了观察202010月《听证规定》出台之后听证制度的运行情况,文书的落款时间限定为202111日到202241日。

2研究方法

基于文献综述和理论假设,探索案件因素和检察院因素对检察官适用听证的影响程度,研究采用逻辑回归模型进行拟合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

总体而言,在案件的重大程度方面,重罪(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上)案件(2.5%)听证适用率低于轻罪案件3.1%)。在案件争议程度方面,自首或坦白案件听证适用率(3.8%)是没有这两种情形(0.8%)的4.75倍,而认罪认罚案件(3.2%)是非认罪认罚案件(0.4%)的8倍,未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3.1%)则是退回补充侦查案件(0.6%)的5.2倍。说明检察官刻意回避案件的争议性,选择争议程度小的案件进行听证。在案件影响力程度方面,被害人在3人以上(含企业)的案件听证适用率(3.9%)要高于被害人少于3人的案件(2.5%),采用扩大影响力手段的案件听证适用率(3.6%)高于没有采用的案件(2.7%)。如果按照省份进行统计,仅从公开的样本看,上海、天津、江苏的听证适用率位居前三(均超过5%),而陕西、宁夏与海南的听证率最低(均低于1%)。

2回归分析

模型结果显示,案件因素和检察因素对检察官是否适用听证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案件因素

在案件重大程度方面,重罪、多人犯罪与适用听证呈显著负相关,而数罪与适用听证无显著相关,意味着案件越重大,适用听证的概率越低。在案件争议程度方面,存在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与适用听证呈显著正相关,而退回补充侦查与适用听证呈显著负相关,意味着案件争议程度越大,适用听证概率越低。在案件影响力方面,被害人在3人以上(含企业)、采用扩大影响力手段与适用听证呈显著正相关,意味着案件影响力越大,检察官听证率越高。

第二,检察因素

各省检察官工作量与适用听证呈显著负相关,检察官司法经费、检察院信息化水平与适用听证呈显著正相关,意味着检察官工作量越低、检察院司法经费越充裕、信息化程度越高,适用听证概率越高。

此外,相较于县(区)级检察院,市(州)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与检察官适用听证呈显著正相关,意味着检察院层级越高,检察官适用听证概率越高。

三、实证发现与结果讨论

经过实证分析,发现案件重大程度、争议程度、检察官工作量与听证的适用呈现负向相关关系,而案件影响力程度、司法经费情况、检察院信息化程度则与听证适用呈正相关。

(一)影响听证适用的内在机制

1案件因素对听证适用的影响

第一,“案件越重大,听证适用率越低”,与研究假设不一致。这一结果可能与检察机关内部请示制度有关。在这一前提下,听证对于结果的影响有限,这可能影响检察官适用听证的意愿。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在不起诉听证中,受到质疑的除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还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本身。召开听证会增加了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也容易将矛盾引向自身,从而造成检察官适用听证的压力。

第二,“案件越有争议,听证适用率越低”,与研究假设不一致。在争议案件中,检察官付出了比简单案件更多的成本,因此听证会上的观点难以引起检察官的关注。另一种解释是,从书面审查到听证,是从两方结构向三方构造的转变,特别是在争议案件中,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控场能力有更高的要求,而驾驭能力的不足使得检察官产生一种畏难情绪,从而影响适用听证的积极性。

第三,“案件越有社会影响,听证适用率越高”,与研究假设一致。可能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在举行听证会时,更加重视其对于检务公开的价值,所以愿意在影响力大,但是争议不大的案件中适用听证。另一种可能原因是,在司法责任制与错案追究的压力之下,检察官承担着由于错误决策而被追责的风险。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适用听证,有助于帮助检察官分散责任,降低决策风险。

2. 检察因素对听证适用的影响

第一,“检察官工作量越大,听证适用率越低”,与研究假设一致。由于检察官裁量的质量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故他们更倾向于完成办案数量指标,而不愿花费时间开展听证以提升决策质量。

第二,“检察院司法经费越丰富,听证适用率越高”,与研究假设一致。在司法资源有限及分布不均的情况下,各地的司法经费情况必然会影响到听证的适用。

第三,“检察院信息化程度越高,听证适用率越高”,与研究假设一致。“智慧检务”所包含的一系列技术如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流程监控、案件审查辅助、文书自动生成等,都可以有效帮助检察官在听证前后提升效率。另一种解释是,检察院信息化提升了检察官听证培训的效率,让检察官能够自主提升主导听证程序的能力。

(二)实现“应听证尽听证”目标的若干建议

第一,以案件争议程度为核心,建构听证案件过滤机制。实证研究发现,由于缺乏良好的案件筛选与过滤机制,使得大量轻罪、无争议的案件进入了听证程序,导致听证只有数量上的增长,而对实质决策的助益有限,使得司法资源无法被运用到真正需要听证审查的案件中。因此需要建立听证程序的“争点主导主义”以此为基础,可以对《听证规定》第4条进行修改:“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听证:(1)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同时(2)案件较为重大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并且增加第4条第2款,对于“较大争议”“案件较为重大”“较大社会影响”标准进行规定。

第二,采用渐进式策略扩大听证范围,实现听证数量与资源投入相匹配。具体而言,可以针对性地解决人员、财物和信息化问题:其一,“专人专岗”。设置专门的听证检察官,这一类型的检察官可以专职负责听证案件的准备、主持和管理工作。其二,“专项经费”。可以考虑在检察院办案经费中单列出听证经费。

第三,改进听证功能实现形式,促进听证程序实质运转。为了兼顾发现真实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检察机关尝试了多种简易听证形式,同时坚守一定的程序底线:(1)提升检察官主导听证程序的专业性。(2)保障当事人的律师帮助权。(3)听证员的选任应保持随机性。(4)保障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四,完善检察听证规范,适时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一方面,通过听证实践和案例的梳理,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听证规范,使得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制度刚性,待时机成熟,可以考虑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13条人民陪审制规定之后,增加第13条第2款关于检察听证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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