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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指控体系建构的新思路
时间:2022-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刑事指控体系建构的新思路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等在其承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结题报告中认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理论命题,亦是对传统公诉理论的重要发展。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为实现刑事追诉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指控活动的有机整体,应以刑事实体法为指引建构刑事指控的事实基础,实现“以证据为核心”向“以事实为面向”的转变。刑事指控的实体范畴包括定罪指控、量刑建议及财物追缴,其中,定罪指控是刑事指控的根基,量刑建议是刑事指控的必要延展,财物追缴是刑事指控的应有内容。在程序上应以事实为面向,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引作用,全面收集证据,强化证据能力的审查,完成指控事实的建构与证明,同时完善量刑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一、刑事指控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

构建刑事指控体系旨在实现刑事指控的精准、全面与高效。为实现精准、全面高效的刑事指控目标,指控体系的建构应坚持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刑事一体化的思路,强调以实体法事实为导向;二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三是依据不同案件类别,建立类型化的指控体系。

当下对于刑事指控体系的研究多是从程序维度展开,忽略了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与证明所指向的实体目标,方向的缺失必然导致内容的空洞,没有反映出刑事指控的内在特点和需求。刑事诉讼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驾齐驱的场域,刑事指控活动更是需要以刑事实体法为依托,否则程序的运转即会成为无源之水。刑事实体法发挥着“指导形象”的作用,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形塑指控事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及财物追缴意见;与之相对应刑事程序法承载着实现实体法的功能,一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应以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及涉案财物事实为指向;另一方面,程序的完善及相关改革亦应服务于实体法规定的案件事实的要求,保障证据收集的全面性,特别是为量刑建议和财物追缴提供必要的程序安排。

二、建构指控事实: 刑事指控体系的实体范畴

刑事指控体系的实体范畴应包括定罪指控、量刑建议与财物追缴三方面。

首先,定罪指控是刑事指控体系的根基,其最终目的是说服法庭确定被告人有罪。确立指控事实是定罪指控的关键,依据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需要对定罪事实进行严格证明,在此基础上,需阐明被告人触犯的法条及具体罪名。在确立指控事实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三对事实的关系:即构成要件事实与诉讼要件事实、主观心态事实与客观行为事实、入罪事实与出罪事实,以保障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防止错伤无辜。

其次,量刑建议是刑事指控的必要延展。刑事指控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目标,检察机关应在定罪指控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及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提出量刑建议,“定罪请求权”与“量刑申请权”共同构成刑事指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最后,财物追缴是刑事指控的应有补充。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追缴既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亦关系到被追诉人、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的保障。长期以来,刑事指控中涉案财物的追缴附属于定罪量刑活动,随着财产权保护的日渐完善,刑事追缴应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刑事追缴之诉的目的即是让法庭接受追缴被告人财物的请求,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及时排除那些不需要追缴的财产。

三、关照事实维度: 刑事指控体系建构的程序进路

程序是承载实体的车轮,按照特定的规则和步骤通向实体追求的方向和目标。若要实现刑事指控,完成定罪指控、量刑建议和刑事追缴的三大任务,证据的支撑是关键所在。故应强化检察机关证据收集指引、证据审查判断的职责,准确完成指控事实的建构、校验及证明,同时完善量刑程序及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首先,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引作用,实现证据的全面收集。一是积极探索新型检警关系,构建侦控一体的刑事指控模式;二是强化证据收集指引制度,完善刑事指控的证据标准体系。证据标准是指围绕个罪定罪量刑事实的认定、搭建案件完整证据链的需要,所应收集的证据清单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标准为办案机关开具了个罪的证据清单,有助于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为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奠定基础三是注重量刑证据、涉案财物证据的收集,奠定完整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

其次,强化证据的审查判断,防止证据“带病进入审判”。应及早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言词证据的审查,构建证据客观化的审查机制,并根据指控证据的整体情况及时进行程序分流。

再次,强化庭审证明活动,严格把握证明标准。应克服举证形式化、质证书面化的弊端。对于有争议的实物证据,应通过“过程证据”的出示,确定实物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必要时侦查人员、见证人应配合出庭作证;案件达到证据标准不等于即满足了证明标准:证据标准用于指引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明标准用来衡量证明活动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以最后定案。依据证据标准形成的证据链只是为庭审证明提供了必要的素材,其必须经由证明活动的检验,方可决定案件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最后,完善量刑程序及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使量刑建议、刑事追缴接受法庭的检验,控方有必要对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财产性事实进行证明。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被虚置的危险,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尚待建构,程序准备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相应证明规则的发育,使得量刑证明及财产性证明长期处于被定罪证明“覆盖”的状态,亟待完善上述程序。

综上,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不可止步于“以证据为核心”,应面向“指控事实”,建构支撑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及财产性事实的证据体系和动态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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