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专项报告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以来,在上级检察机关和旗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旗人大依法监督、大力支持下,我院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以诉讼监督为重心,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现将2016年以来的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及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内设机构整合重组的要求,2018年5月末,我院原民事行政检察科改制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

  (一)工作职责。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承担三项检察职能,分别是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

  1.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内容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我们查证属实后即启动诉讼监督程序;三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即,如果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我们要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3.公益诉讼工作是全国人大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就包括我们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并分别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机构、人员配置情况

  我院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现有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三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一名。案件办理按照员额检察官负责制进行,分管副检察长按上级检察机关规定的办案比例亲自办理案件。

  (三)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院党组始终将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本院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公益诉讼工作,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1.为提高检察权运行效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开创性地实行侦查监督、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理模式。

  2.为确保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准确性,我院明确规定,凡是可能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我院检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其他的检察建议要经由检察长批准方可提出。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我院办理民行案件75件,其中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10件,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3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4件,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58件。在以上案件中,提请抗诉9件,市院支持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9件,全部被采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件。

  2017年,我院办理民行案件26件,其中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8件,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2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5件,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11件。在以上案件中,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被法院采纳;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4件并采纳回复。

  2018年截止到7月底,我院办理民行案件12件,其中督促履行职责案件7件,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5件。在以上案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件,回复并采纳3件;向市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2件,立案审查并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件,其中6件已被相关行政机关采纳。

  为认真贯彻落实检察体制改革精神,在新形式下更好地开展民行检察及公益诉讼工作,我院党组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大了支持力度。为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提升监督工作质效,我院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

  (一)深入开展“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2016年,高检院组织开展“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2017年,自治区院组织开展“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活动开展之初,我院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按要求分步骤开展活动。2018年,“深化年”活动已经结束,我院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以民行业务核心数据作为工作指引,继续把诉讼监督作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心,继续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以及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二)逐步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根据高检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顶层设计目标,我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牢固树立“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意识,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保护公益。我院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沟通协作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信息;二是建立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妥善协调处理案件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三是建立与纪委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对案件线索的双向移交双向反馈。

  (三)加大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以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监督、查办虚假诉讼等案件为切入点,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2016年我院查处了旗人民法院某法官伪造民事判决、枉法裁判一案,社会反响较好,有力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

  (四)更加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的全过程,重视问题的真正解决。根据个案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采取三种方式化解矛盾:对双方都有和解意愿的,采取直接引导法,及时就地达成和解协议;对一方有和解意愿,另一方不想和解的,采取间接引导法,通过当事人亲朋或代理人做思想工作,使其转变认识,最终达成和解;对双方当事人开始都无和解意愿,但根据案情采取和解结案能够彻底化解矛盾的,采取促成引导法,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说教工作,以情以理以法分析案情,促使达成和解协议。多年来,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未发生一起涉检上访案件。

  三、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工作仍停留在一般性和常规性上,广大社会公众对我院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开展的各项工作仍然缺乏了解认知,很多案件当事人对诉讼监督的范围及流程不了解,客观上导致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检察职能没有完全发挥。

  (二)工作量大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我院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承担着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三项检察职能,既要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又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涉及的法律部门多、案件范围广。而目前部门仅有一名员额检察官,不利于检察工作专业化发展方向。

  (三)检察人员自身的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与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要求尚有差距。

  检察体制改革要求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这就对检察官自身的素养和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速,由于对法律规定及政策更新的快速性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导致检察工作人员办案水平尚存不足。

  四、下步工作安排

  结合我院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转型升级,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质量效果,强化办案规范、监督力度、队伍建设,扩大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一)更加自觉接受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也要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我们首先要更加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的纪律监督,以及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继续加强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工作的重心,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破解诉讼监督难题的有效措施。发扬敢于担当、善于创新的精神,努力推动我院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新发展。

  (三)稳妥推进“纪法衔接”工作。为提高监督的质效,我院与旗纪委监委共同推动“纪法衔接”平台建设,建立法律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业务知识学习,强化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执法办案能力,确保办案质量。注重调查研究,注意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在提高人员理论水平的同时,强化司法实践服务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宣传,如与电视台合作录制宣传片、与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宣传活动、采用“两微一端”等新的宣传模式等,扩大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检察专项报告 法律文书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
通知通告   更多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2022年度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
·2023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互动平台   更多
新浪微博
翁牛特旗检察微博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