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检察听证上升为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制度性要求,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服务社会治理、提高法律监督质效等方面不断释放着司法温度。
一、什么是检察听证?
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二、哪类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公开听证。
三、哪类人员可以受邀参加听证会?
听证员、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相关办案人员。
四、听证员的意见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五、开展检察听证有何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困难的群众入手,从突出的问题抓起,从现实的利益出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既从天理、国法、人情等方面解开群众的心结、法结、情结,又解决了群众的诉累、访累。
二是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案主要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检察听证则更有利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除由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对案件实体进行评议外,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社会各界人士有序、有效地参与到办案活动中来,为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提供更多元、更专业的建议,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使检察机关在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迈出了更规范、更坚实的步伐。
三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以听证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其不仅能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正,还能发挥说服作用,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更能赋予当事人及其他民众更多了解检察办案过程和结果的机会,同时注重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需要调查核实的,要依法予以核实,需要帮扶救助的,要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实现案结事了,进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