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作为 “高墙外的救赎”,旨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直接关系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守护“高墙外的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下面我为大家讲讲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相关规定:
一、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子训诚:(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二)不按规定时问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问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 较重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诚,仍不改正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三、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撒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四、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六个月以上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一)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三)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四)积板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接受教育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问,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子表扬。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规定,提出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