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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治理情况分析
时间:2026-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治理情况分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犯罪高发,涉案金额巨大,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技术性、隐蔽性特征和弥散化趋势,催生出新型犯罪,增加了侦办案件难度,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尚缺乏虚拟货币的官方定义,社会上存在虚拟货币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等概念的混用。虚拟货币最早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国财政部将其定义为缺乏真正的货币的所有属性,但可以在某些环境中进行货币交换的媒介。欧洲中央银行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无法律约束,由开发者发行和管控,在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中接受和使用的数字货币

在我国,虚拟货币属于非官方机构创建的数字货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诞生于数字经济时代,依赖区块链技术生成,具有强流通性的虚拟货币;二是诞生于互联网经济时代,在专属虚拟领域或网络使用,具有弱流通性的Q币、游戏币等初代虚拟货币。本虚拟货币仅指第一类,细分包括1靠去中心化技术运行没有特定发行机构的加密币,比如比特币(BTC)、以太坊(ETH)是较具共识性和应用性的主流币2通过锚定法币或资产维持价格稳定的稳定币如泰达币(USDT);3由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在自家平台有特定用途的平台代币,如币安币(BNB)等;4缺乏应用场景且币价可能随时归零的空气币等。

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开放派,美国、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将虚拟货币作为合法的投资工具、支付手段,甚至列为法定货币。二是保守派,埃及、尼泊尔、孟加拉国等对虚拟货币监管持谨慎态度,将加密货币交易视为非法金融活动,甚至全面禁止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任何交易活动。三是中立派,部分国家未出台明确的政策支持或者禁止虚拟货币,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我国出于金融安全、资本管制等考量,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政策取向呈现趋严态势。央行、工信部等部门2013以来,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业务,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基本态势

近年来,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涉案金额巨大,传播速度加快,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剧。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团伙性、组织性突出。比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周某海、谭某钦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由犯罪嫌疑人廖某坚负责对接境外电诈团伙的需求方,通过先向币商购买一定数量的USDT币,并打入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的钱包作为押金,后境外需求方按照上交虚拟币的数量乘以汇率计算金额汇款,最终由犯罪嫌疑人王某锐、周某寻找卡农配合取现。2弥散化趋势明显。在犯罪领域上,从电信网络诈骗扩散至组织、偷越国(边)境等其他跨境类犯罪甚至境内犯罪;在犯罪类型上,从特定网络犯罪向受贿罪等其他犯罪类型扩散;在犯罪环节上,从以虚拟货币为洗钱工具的销赃环节向犯罪预备、实施环节扩散。3犯罪场景广泛且相对集中。该类犯罪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毒品、洗钱、非法集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受贿等。比如20231月至20258月,浙江省涉虚拟货币犯罪生效裁判文书共382份,排名前三的罪名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网络诈骗是主流的犯罪形态,共179件,占比高达46.6%4犯罪手段技术化智能化。虚拟货币的反追踪技术不断发展,比如在加密币领域利用隐匿性技术,掩盖虚拟货币来源去向,增加了虚拟货币溯源和跨境追索难度。再比如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导致网络赌博平台等非法应用平台,无法通过控制服务器等传统手段予以关停,增加了侦查办案的技术难度。

根据虚拟货币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涉虚拟货币犯罪主要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犯罪、以虚拟货币为手段的犯罪和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套路的犯罪,后两种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犯罪类型。

三、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司法规制困境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是当前涉虚拟货币犯罪司法规制面临的基础性难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在“数据说”与“财产说”的争议。数据说基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投机交易行为,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合法性。财产说认为,国家否定虚拟货币的金融产品属性,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持有;即使认可其非法性,也可以参照窃取毒品等违禁品的司法解释;虚拟货币在一定领域可以自由流通,作为一种价值存储工具具有交换价值,自然也满足财物对价值性的要求。

实践中,持两种观点的刑事裁判都有。近年还出现了通过虚拟货币价值计算公益损害赔偿数额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目前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法规范不够明确,存在归责路径不一,罪与非罪界限难辨,主观要件认定难度较大,罪名选择较随意等问题。因虚拟货币的属性不明,价值估值缺乏统一标准犯罪数额是否以虚拟货币价值为准计算以及计算方法等都存在争议。虚拟货币处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处置程序等缺乏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是司法机关自行处置,虽然透明度高,但缺乏专业性和效率,处置过程缓慢,甚至存在贪污风险;有的是经犯罪嫌疑人申请后自行变现处理,但需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等条件,适用范围窄;还有的司法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处置,但也面临着资产失控风险、权力寻租风险、境外“长臂管辖”制裁风险等。

四、涉虚拟货币犯罪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将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外汇市场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财产权利的实质法益侵害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又不宜对所有涉虚拟货币违法活动进行“一刀切”式的刑事规制,避免不当介入数字经济自主创新领域导致入罪泛化。

二是构建虚拟货币作为权益客体的刑事保护路径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虚拟货币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其承载的权益具有刑法保护价值。建议将其视为“权益客体”,以法益保护判断犯罪行为类型。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会随其承载的权益类型而有不同体现。民间虚拟货币交易所承载的权益或将呈现多元化趋势,虚拟货币承载的财产权益,可以通过财产型犯罪加以规制;承载的网络安全秩序,可以通过计算机犯罪加以规制;承载的金融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可以通过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加以规制。

三是提炼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司法认定规制有必要推动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涉虚拟货币犯罪中常见罪名的司法裁判尺度。第一,限缩适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利用虚拟货币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如果未形成固定的交易模式和资金转换通道,仅是偶发性、非持续性行为,不宜认定为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对于存在实际应用场景、未承诺保本付息的典型的代币发行活动,以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活动,与典型的非法集资存在本质区别,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明确部分罪名主观要件审查要点。细化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类行为的主观明知的通常考量因素,比如异常获利、职业炒币、异常资金流转、规避监管、违背交易惯例等情形,以便进一步区分界定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细化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通常考量因素,比如是否存在畸高收益承诺、项目实际赢利点、人为操控虚拟货币价格等情形。第三,明确利用虚拟货币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情形。建议将司法实践常见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303规定开设赌场的解释范围,比如以永续合约名义组织仅猜虚拟货币涨跌,而无真实交易的;为涉虚拟货币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并邀集人员参赌,从中按比例抽头营利的等。

四是推动虚拟货币价值评估标准化建设建立虚拟币刑法价值认定的规范化、合理化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治理模式。第一,确立客观标准优先的价值认定原则。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市场价格和鉴定价格偏向于客观标准,被告人获利、被害人损失偏向于主观标准。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方法应具有严谨性和普适性,不宜受交易主体或交易环节的影响。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宜直接以兑换后的法定货币价格认定。第二,区分币种选择认定方法。对于泰达币等存在现实市场价格的稳定币,可以直接以市场价格认定为基准。对于比特币等价格不稳定的虚拟货币,以及派币等不存在即时市场价格或者难以确定市场价格的虚拟货币,可以鉴定价格为基准认定。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虚拟币价格认证机制。推动形成一批具备虚拟货币价格认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明确市场交易平台价格来源与价格采信规则。第四,注重程序保障。在价格认定过程中设置复核制度、听证制度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当无法确定价格认定方式时,本着“疑罪从无、疑价从轻”的谦抑原则,优先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式。

五是探索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机制第一,加强规范指引。司法机关委托处置模式应该是当前虚拟货币处置的较好选择,有必要研究制定委托处置的流程工作指引,重点解决委托处置的启动条件、第三方机构资质审查、境内委托程序、境外交易与结汇入境程序、涉案当事人与案外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资金安全等问题。第二,加强试点探索。建议在自贸区或经济特区等经济自由度开放度较高的地区,开展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改革试点工作,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探索虚拟货币处置的更多可能。第三,加强境外合作。为规避美西方国家“长臂管辖”,可优先探索与中国香港地区的合作。目前香港已经引入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制度,实施发牌审批、资产隔离、投资者分级等系列监管政策。应发挥香港金融中心优势,充分利用香港经验,与香港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持牌交易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虚拟货币合法变现、合规回流探索可行路径。第四,加强数字监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司法处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议由检察机关牵头与企业合作设立研究中心,开发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监管系统,对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委托处置、变现回流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确保司法处置的安全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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