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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矛盾纠纷化解 联动机制研究
时间:2025-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矛盾纠纷化解

联动机制研究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乌日罕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山西调研时强调,面对犯罪结构的变化,要重视和加强轻罪治理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探索,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为此,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要加强和重视轻微犯罪案件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研究,这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轻微犯罪案件 矛盾纠纷化解 检察机关

一、轻罪与矛盾化解概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坚持以人为本,在社会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对于犯罪进行轻重类型的划分,根据轻重犯罪设定相应的刑事政策,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正司法的具体要求。迄今为止,我国还没通过立法形式精准确定刑事犯罪轻罪和重罪的范围,理论界通说以法定刑为切入点,一种观点认为,轻罪是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 应当结合被追诉人的主观恶性和法定刑的规定综合判断,只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法定刑并且被追诉人主观恶性小的案件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也称轻罪案件。笔者认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和概念无必要过于苛刻,不能绝对的看待,主要还是要看具体案件案情具体分析,实践中如有的案件涉及的罪名虽然是重罪,比如故意杀人但如果被害人过错比较大且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导致被害人较轻的危险后果,仍然可作轻罪处理。相对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具有行为的易预防性、罪责的轻微性、较轻的可谴责性、以及案件数量的巨大性等特点,提高轻罪案件的诉讼效率和通过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成为了为轻罪治理的首要目标,因此,矛盾化解作为轻罪治理中重要的调节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二、轻罪案件矛盾化解的检察现状

  轻罪案件多集中在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领域,目前,绝大多数检察员都较好地树立了情、法、理相融合的办案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注重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部分检察人员还存在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就案办案、坐堂办案、机械司法、释法说理不透彻等问题,忽视了化解对案件双方矛盾纠纷, 在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充分推动社会有效治理的最大司法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捕代赔、以诉促赔降低了办案质效

  当前,很多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无法达成刑事和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共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家庭贫困,无力赔偿被害人或赔偿能力有限;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要价过高,得理不饶人,漫天要价使调解陷入僵局。这样的情况使得检察员在化解矛盾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不捕、不诉存在较大的涉检信访风险,逮捕、起诉因为犯罪行为较轻又悖离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因此,检察官往往迫于信访维稳压力,无奈选择将轻罪案件逮捕或起诉,把以捕代赔、以诉促赔作为成为促进赔偿和解的主要手段,导致批捕后进行赔偿谅解的案件还得作羁押必要性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捕后不诉案件或捕后判轻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数量增多严重影响了办案质效。

  (二)办案能力不足导致调解的针对性不强

  有的检察官法律功底较薄弱,对案件事实、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证据综合分析的能力不足,不全面,因为对案件吃不透拿不准从而不敢承担办案风险。比如对有些构成正当防卫,本可作法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对正当防卫不能依法准确认定,但又为了达到平复双方积怨,转移矛盾的目的,往往又以“存疑不诉”或案件带病提起公诉等方式草率结案,“和稀泥”式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不满意,当事人申诉、上访行为时有发生,给上级检察机关办案带来巨大压力。

  (三)释法说理能力不强导致矛盾化解的成效不高

  基于案件审结期限和办案数量、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有些检察官还没做到走出办公室办案,未能很好地深入办案现场或送案下乡近距离接触群众去直接倾听案件当事人的诉求,纸面阅卷、应付性讯问、询问成为常态,与群众打交道和有效沟通的能力较弱,释法说理的有效性、针对性不强,没有学会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去解释、释法说理,用冰冷的纸面法律文书代替必要的沟通和说理,使得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大大降低。

  (四)刑事案件矛盾化解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构建还不够健全,如对矛盾化解的案件范围、组织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信息反馈、工作质效考核等问题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机制,是否对在办案件开展矛盾化解以及矛盾化解推进到何种程度等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的主观意愿和职业操守,使得轻罪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处于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没有检验标准的自行发展状态,导致部分轻罪案件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难以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化解矛盾的衔接配合和联动机制不够完善

  从检察机关内部看,刑检办案部门与控申信访接待部门之间在案件矛盾化解问题上,工作配合衔接不够顺畅,案件在捕、诉阶段,当案件当事人前往控申部门要求说理,提出诉求,控申部门一般把责任全盘推给办案部门;但当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到控申部门申诉,办案部门往往又难于发挥对案情较熟悉的优势,配合控申部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部门之间还存在互相推诿,职责不明,化解纠纷工作合力难于形成的问题,没有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前端,为后续的矛盾化解带来难度,给检察机关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从外部的联动配合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上还未达成共识,当前,对轻罪案件,尤其是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侦查机关对矛盾化解投入的力量不够,对于案件双方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在未有效组织双方调解的基础上,往往通过移送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方式转移矛盾,部分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移送检察机关,错过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机,有的案件甚至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另外,检察机关当前开展矛盾化解还不善于充分利用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民间调解组织对辖区人员情况熟悉、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不够。

三、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中矛盾化解路径思考

  多方参与的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想,树立司法为民、和谐共享的司法理念提供了有益的文化支撑。基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治理路径:

  (一)建立轻罪治理中多方参与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轻罪的案件范围、组织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信息反馈、工作质效考核等问题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和机制。从检察机关内部看,畅通刑检办案部门与控申信访接待部门之间在案件矛盾化解工作配合。从外部的联动配合上,要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司法等政法机关建立轻罪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的功能作用,通过提前介入,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上达成共识,加强侦查机关对矛盾化解投入的力量;同时也要加强与法院的业务联系,与法院就量刑的问题达成共识,避免因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不履行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善于充分利用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民间调解组织对辖区人员情况熟悉、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比如邀请公益性质的民间调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调解,可减少调解中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进一步促进矛盾化解,提升矛盾化解的质效。

  (二) 认真落实检察听证制度

  对于案件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群众组织代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检察听证,把案情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摆在桌面上,借助听证员和听证代表的力量,对当事人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使调解过程成为公开和司法民主的过程,让公众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让公平正义可“围观”、受评价、更可感,从而改变当事人主观意断上认为检察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偏袒的刻板映象,减少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对抗情绪,推动调解成功率提升。

(三)大力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赔偿且有积极赔偿意愿的轻罪案件,在被害方提出远高于实际损失的“天价”赔偿要求,使调解陷入僵局时,犯罪嫌疑人向相应机构缴存足于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保证金后,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四机关联合签发文件的方式,明确将赔偿保证金缴存到指定的公证机构,检察机关可据此对轻罪案件作出不捕决定,若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后续还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检察机关在捕、诉问题的把握上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从现有实践中,检察机关据以犯罪嫌疑人缴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作出不捕决定后,被害方反而会降低预期值,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容易在合理诉求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为后续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奠定良好基础。

(四)积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但家庭贫穷导致赔偿能力差或无赔偿能力的轻罪案件,可依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司法救助,通过开展司法求助,尽力安抚被害方,“法结”“心结”一起解,必要时,还可联系其他机关开展联合救助,使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司法温度,为成功化解矛盾添砖加瓦。

(五)创新多元化工作模式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联合其他多家单位构建数据平台,结合检察数字化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在线轻微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打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公里。

(六)、实施案例与效果评估

为了更好地推动轻微犯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的实施,可以选取一些典型案件进行试点。通过对比分析试点前后的数据变化,评估联动机制的实施效果。同时,还可以收集当事人的反馈意见,了解他们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 

四、结论

参与多方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是检察机关有效应对轻微犯罪案件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以及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检察机关还应继续深化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和优化联动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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