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9日,“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清华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深圳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市法学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九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围绕“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方法与实施路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建构”三个主题展开热烈讨论。
主题一: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认为,从构建新时代检察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强调建构新时代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学科、学术和话语自主体系建构中的指导作用,要在突出学科性的同时坚持科学性、要厘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之间的复杂关系、要加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一致性。
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教授认为,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从标识性概念出发,强调中国检察学体系中的概念要去泛化、逻辑化,要处理好概念在传统与现实之间的继承关系,坚持概念要满足语义准确、具备社会熟悉度、秉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导向、开放视野寻求理论共识、具备系统性四大原则。
浙江大学法学院王敏远教授认为,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立足中国实践才能弥补我国检察制度的短板。在新时代,应当重视检察指导性案例,不断挖掘从实践中凝聚的检察经验,同时应当完善数字检察的发展,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注入新元素。
山东大学教授谢鹏程认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存在基础理论的薄弱性、学科独立地位的建制困境、国际经验本土化的适配难题、实践与理论的断裂、研究方法的系统性缺陷、学科发展机制性障碍及人才队伍的结构性矛盾这七大难题,更存在制度特殊性与法治普遍性、政治属性与司法张力、实践创新与理论固化三重张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表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包含检察学教材的发展、知识体系的范畴以及知识体系的实践等方面。检察学的知识体系包含检察权的研究、检察职能的定义、检察领域的定义以及检察制度的管理等。在构建过程中,必须坚持知识的主体性与原创性。
主题二: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方法与实施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司改办主任张智辉认为,要坚持制度自信,要根据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实践情况建构检察自主知识体系。要视法律监督为核心,法律监督不仅具备制度逻辑更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要从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组织实施运行机制、内在需求等方面出发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教授认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先厘清检察学知识体系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当分清“检察学”与“检察法学”的领域定位。要加强我国检察领域的原创性概念研究,形成立体化与体系化的研究路径,推动由结构性概念、革新性概念和标识性概念组成的新概念体系形成,协同推进检察学研究与审判学研究。
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认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从形式主义理性化、学科知识的确定性和可检验性、逻辑性和系统化的知识群体层面进行三重解读。要真正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对实践中的现象进行不断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艾明认为,要实现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坚持本土性、时代性、互动性。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深耕于本土实践中呈现的现象、问题,更要通过学科融合以加强检察学自主知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晓景教授认为,新时代要不断拓展检校合作的方式与深度,要畅通资源整合、融合与协作的机制,要使检察学人才培养与实务需求对位,要贯通检校专门人才培养机制,以更好、更深入地推动中国检察学不断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王海军教授认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关键在于构建概念及概念体系。检察学概念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标志,其产生与发展反映检察制度的演进,体现了不同时代检察制度的特点。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自主塑造概念和话语,通过构建概念体系以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深圳大学法学院朱全宝教授认为,我国检察学悠久的发展历程为如今的检察体制改革转型提供了厚实的资源,要深入研究我国检察学的历史基因。要坚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厘清法律监督的核心内涵,既要夯实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也要推动诉讼外监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新教授认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要秉持提炼本土概念、回应实际需求和注重体系开放三个发展方向。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摆脱西方知识体系束缚,立足中国实践。同时,要把握检察权定性不变与属性动态发展的统一,在国家治理变革中重新论证检察权行使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毋爱斌教授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在法律层面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对其背后原理的探讨仍显不足,而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深入挖掘各监督类型的理论根基,民事检察监督话语权构建的关键,在于将其融入民事程序构造。
主题三: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在检察学和整体法学体系中均具有特殊地位,厘清其内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的关系对于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挺教授认为,未成年人检察经历了工作对象、刑事政策、职能任务、发展路径、工作格局等多重发展。新时代的未成年人检察能够在机构设置与管理、不同检察业务类型的组合及监督方式等方面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经验贡献。
中南政法大学张硕副教授认为,检察法律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监督、刑事监督的体系化路线、刑事检察的协同治理三个方面。新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面临刑事检察制度知识体系的生存挑战,要建设智能型监督体系,确保检察机关诉权预期实现,构建技术型监督模式,建立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的资源保护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闫召华教授认为,明晰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定位是构建我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急需厘清的问题。检察机关法律定位存在多元化,其不仅是法律监督机关还定位为司法机关,定位的多元化使得检察机关部分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冲突。在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必须要协调中国元素与普遍规律,要分清中国元素和中国特色,要在中国元素中甄选出能够真正打造成为中国特色的部分,将其融入知识体系之中。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教授认为,构建中国民事检察学自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民事检察学并非独立学科,多被置于民事诉讼法下研究,但它与民事诉讼法本质不同。民事检察学专注审判与执行监督,改变了民事诉讼法学的二元结构,形成民事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的三元结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认为,我国检察学历经70年实践发展,讨论检察学的知识与话语体系,必须坚持自主性这一核心。检察话语体系存在两大关键背景,其一是中国存在国家法体系与党规体系两套规则,这是中国特色法治土壤孕育的产物,也关乎法治发展方向;其二是三大规范体系中,监察法体系兼具党规与国法特征,当下检察改革多从“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推导,忽视其他定位视角,存在逻辑局限。新时代对行政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亟待更深入的研究。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认为,检察公益诉讼近年来发展迅猛、研究颇丰,为构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实践经验。从学科定位上,公益诉讼法学属法学大类,但面临无专门法律的困境,需通过编教材、设课程、建学科点及学术组织推进;学术体系上,公益诉讼法学需明确研究对象、构建范畴体系、丰富研究内容、搭建框架体系并运用科学方法;话语体系上,建构公益诉讼法学强调突出中国特色。